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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产业项目 行政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11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现将《青浦区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3月11日

青浦区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试行)

  根据《上海市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沪府发〔2012〕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适用于本区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

  一、土地储备及出让阶段

  产业项目土地储备前期开发经区发展改革委立项后,由区土地储备部门负责向区规土局申请办理项目地块的土地储备审批。土地储备及出让阶段行政审批承诺时限113个工作日。

  (一)前期开发立项(6个工作日)

  区土地储备部门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土地储备前期开发立项。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进行立项审批。

  取得立项批复后,如地块周围遇河道的,区土地储备部门(或具有储备资质的园区管理机构)需向区水务局申请划示河道蓝线图,水务局在收到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河道蓝线划示。涉及填堵河道的,另行向市水务局申报填堵河道行政许可,经准许许可后方可划示。

  (二)土地收储规划复函(6个工作日)

  具有储备资质的园区管理机构(或区土地储备部门)凭发改委立项、河道蓝线、道路红线等相关市政控制线及控详规资料,向区规土局申请办理土地储备规划复函。

  (三)土地权属调查及成果认定(12个工作日)

  具有储备资质的园区管理机构(或区土地储备部门)向区规土局地籍事务中心申请土地权属调查及成果认定,区规土局地籍事务中心在12个工作日(不含地上物调查)内出具《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土地权属调查及成果认定结束后,若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区规土局征地部门在无征地单位和个人申请听证的前提下10个工作日内出具征前公告。

  (四)一书四方案编制(10个工作日)

  具有储备资质的园区管理机构(或区土地储备部门)申请农转用报批材料,区规土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地上有房屋的地块)编写完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报市规土局审批。

  (五)征地批次下达(14个工作日)

  市规土局收到区局上报的一书四方案后,14个工作日内下达征地批次。(交费时间不计在内)。

  (六)土地储备审批(5个工作日)

  批次下达后,具有储备资质的园区管理机构(或区土地储备部门)申请土地储备审批,区规土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储备批文。(交费时间不计在内)

  (七)征地包干(45个工作日)(可同步进行第八、九、十、十一项)

  区征地事务中心进行征地包干,在地块内无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无申请听证的前提下4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地土地方案公告、地上地下附属物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出具征地包干结案表和征地费包干协议书。

  (八)出让条件征询(10个工作日)

  土地出让前,具有储备资质的园区管理机构(或区土地储备部门)按照“分部门、分步骤、按权限、格式化”的原则,向相关管理部门征询出让条件,各部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九)规划方案审批(7个工作日)

  本区认定的带产业项目出让地块在申报入市材料前,向区规土局提交“两图一表”,即总平面图、鸟瞰图(或透视图)和《项目基本情况信息表》,区规土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其认定。

  (十)出让方案编制(2个工作日)

  由区土地管理部门2个工作日内编制出让方案。

  (十一)土地预审及核发招拍挂批文(6个工作日)

  区土地管理部门6个工作日内受理完成土地预审及核发招拍挂批文。具有储备资质的园区管理机构(或区土地储备部门)报送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上市出让。

  (十二)土地出让(15个工作日)

  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告20个自然日,待建设单位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当场签订出让合同。

  二、设计方案审核阶段

  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后,可办理投资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等。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备案项目行政审批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核准项目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十三)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承诺4个工作日,核准承诺8个工作日)

  通过准入评估的项目,区经委应告知建设单位需要开展的评审评估工作。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产权或出让合同后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建设项目立项,列入核准类的产业项目应提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等报告审批意见,对需征求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应向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列入备案类产业项目,提供备案申请表及其他法定附件。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并出具批复文件。

  区发展改革委对节能评估和项目立项实行同步受理、分序审批。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同步受理环境影响评价、卫生学评价、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结合项目准入评估时的预评价,进行项目正式评估评审的审批。

  (十四)用地规划许可(3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取得区发展改革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后,向区规土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规土局3个工作日内核发。

  (十五)设计方案审核(7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根据《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在取得区发改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后,向区规土局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对于设计方案文本内容(包括容积率、建筑高度及建筑密度等规划参数)符合出让合同及规划管理要求、无研发中试等内容、不需要专家论证及方案公示的项目,区规土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设计方案审核意见的决定。

  区规土局应在《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免于审核,予以明确。除带有研发、中试等内容及规划参数不符合出让合同要求的建设项目外,在设计方案审核时,应取消征询环节,区规土局直接进行方案审批。

  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大修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除外)等,区规土局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核定规划条件时,应告知建设单位规划条件、后续仍需审查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其他尽事项,并注明“本项目在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免于设计方案审核”。建设单位签署承诺遵守的免于审核设计方案,直接进入后续审批环节。

  三、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方案审核意见的决定,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审查阶段行政审批承诺时限23个工作日。

  (十六)设计文件审查(12个工作日)

  由区建设交通委牵头组织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并联审批,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中心(简称区审查中心)受区建设交通委委托,负责本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完成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向区审查中心提出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同时抽取选定审图公司,报区审查中心备案。区审查中心会同并联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区审查中心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土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交运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抗震办、区水务局区民防办、区气象局、区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对总体设计文件开展并联审批。并联审批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反馈给区审查中心,区审查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并联审批部门反馈的意见,形成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区审查中心对未通过设计文件审查的,作出中止办理决定,告知并联审批部门和审图公司中止审查;对通过设计文件审查的,应将通过的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通知审图公司和建设单位,由审图公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予以落实。对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审图公司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报区审查中心备案,区审查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可同步办理。

  根据《本市建设工程部分简易项目总体设计文件审查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规定,卫生、交通、交警、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绿化、环卫等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建设工程简易项目总体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在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可直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图公司进行审查。

  (十七)工程规划许可(7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或《用地批准书》并完成设计文件审查后,向区规土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土地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十八)施工许可(4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向区建设交通委申请办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直接发包和安全质量报监手续,区建设交通委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备案并发放《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结单》。

  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安全质量报监后,向区建设交通委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阶段行政审批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具备申请条件的,区建设交通委在4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具备申请条件,由区建设交通委告知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四、竣工验收阶段

  由区建设交通委牵头组织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并联服务。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竣工验收备案阶段行政审批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十九)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区建设交通委提出申请,区建设交通委组织相关验收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建设交通委告知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环保、卫生、消防、城建档案、防雷、节能、交通、绿化、环卫、水务等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反馈规土、质量管理部门,规土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建设交通委提交规划验收意见;质量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建设交通委提交质量验收意见。

  区建设交通委在收到相关验收部门的反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告知建设单位。通过竣工验收的,出具竣工验收通过证书或批准使用文件。对未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按照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原因和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直接向相关专业验收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十)竣工备案(3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区建设交通委申请竣工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区建设交通委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建设交通委告知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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